为了加强和推进我校与港澳台地区交流与合作的健康、有效地发展,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教育部港澳事务办公室及国台办和省台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武汉大学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负责全校与港澳台交流的归口管理、协调和服务的专职机构。
二、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是一项特殊工作,在交流中应把握原则性、政治性、政策性和组织纪律性。各单位在对台交流中严格遵守一个中国的原则,应警惕和抵制台湾当局乘机进行政治渗透,严防出现“一中一台”、“两个中国”等问题。
三、语言、文字、行为要规范。语言文字不要出现诸如“香港、澳门为殖民地”、“我国对香港、澳门收回主权”等字样,正确的说法应为“港英当局、澳葡当局对香港、澳门实行殖民统治”、“我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或简称“我国收回香港、澳门地区”。台湾邀请信中不得出现“中华民国”(包括英文“Republich of China”或缩写“R.O.C”)等字样,以及伪“旗”、伪“徽”,不得使用“中华民国”纪年,不得接受“台独”及专门从事反共活动组织的邀请。赴台日程安排要求详细,不得有到台湾官方机构拜会,参观“中正纪念堂”、“忠烈祠”等政治敏感场所的活动内容。
四、各单位在接待港澳台地区人士来访(含顺访)、讲学、合作研究、参加我校主办的学术会议,以及接受港澳台学生来校学习等,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含院系申请、背景材料、日程计划以及武汉大学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报学校港澳台办并由港澳台办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凡来我校访问的台湾人士应以学者个人或其他民间身份,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邀请和接待。
五、我校真诚欢迎要求来我校学习的台湾学生,按照“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实行单独命题考试,择优录取。在校期间,经教育部核准可免修有关课程,但在学习和生活费及遵纪守法教育方面应与大陆学生同等对待。不得滥发文凭、证书、港澳台办负责协助办理台湾学生来我校就学、居留等有关手续。
六、学习鼓励和支持各单位与港澳台地区开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合作研究与开发,包括在校内联合建实验室和科研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要事先报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涉及高科技及敏感课题的合作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由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科技合作中,要做到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成果共享,并注意保护知识产权。
七、凡聘请港澳台地区学者、知名人士、高级公务员等担任名誉、客座教授,须提前2-4个月向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对我校教学、科研所做贡献以及武汉大学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等。经学校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聘请。
八、与港澳台地区大学或科研机构在我校联合举办学术会议,或需邀请港澳台学者参加我校主办的学术会议,均须提前3-5个月向学校港澳台办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与会人员(港澳台学者附简历)、经费预算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等。经学校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会务。
九、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参照“武汉大学公派出国出境人员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负责办理全校师生员工因公赴港澳台地区访问、研究、讲学、参加学术会议、攻读学位的审查报批手续。各院系教师学生应邀赴台湾访问、讲学、参加学术会议等,应提前3个月向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个人申请和台湾邀请信院系意见及主管部门意见等相关材料,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其赴台立项申报手续。未经立项批准者,不得擅自接受台方邀请,亦不得自行向台方提供赴台手续的相关资料,委托台方办理入台手续。
十、各单位凡在香港、澳门、台湾合作办班或办学,开设非学历短期培训课程,或开设成人函授、全日制学历学位教育,均应事先报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再由学校按校内程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港澳台方合作者应是经认定的正式教育机构。凡港澳台教育机构或个人与我校院系在内地合作办学,特别是涉及学历学位教育的合作办学,同样应由该单位事先报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在学校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十一、凡港澳台地区大学、机构、个人,民间团体给我校各单位的捐赠(包括图书、仪器设备、奖学金等),应由接受捐赠单位事先报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捐赠者背景情况、捐赠名称、数量等,经学校审核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接受。凡台湾人士自愿给我校的捐资助学,应该背景清楚,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方针政策,不附加不合理条件,不是反共组织提供的经费,一般在向学校报告批准后,可以接受。不准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暗示台湾人士赠款。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