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7     浏览量: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因公出国(境)证件管理监督工作,切实保证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和《湖北省外侨办关于因公护照申办签发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按照《武汉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办法》(武大外字[2016]53号)文,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加强我校出国(境)证件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因公出国(境)证件包括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含已注销或过期、但仍有有效签证的因公护照)。

2.高度重视,加强宣传教育。各单位要认真传达学习上级文件精神,深化认识。广大出访人员要从思想上认识到严格执行中央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行动上自觉遵守相关制度规定。

3.明确工作职责,坚持“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层层负责”的管理原则。因公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由主管校领导牵头,国际交流部具体负责,各单位协调配合,履行职责,从严审批,规范管理。全体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证件由国际交流部负责统一登记备案。校领导的公务护照或公务普通护照,由党政办公室和国际交流部指定专人负责清理收缴后交省外侨办统一保管。其他教职工的因公出国(境)证件由国际交流部负责统一保管。

4.证件应按期限交回。出访人员完成因公临时出访任务后,须在回国(境)后七天内将因公出国(境)证件交回国际交流部统一保管或注销。参加跨部门、跨地区组团的出访人员,不得委托组团单位代管因公护照。

5.证件领取。因公出国(境)证件正常签出后,教职工可在出访前五天在国际交流部领取因公出国(境)证照。领取因公出国(境)证件后因故取消出访任务的教职工,必须自取消之日起五天内交回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

6.证件移交。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应主动提交申请给国际交流部,由国际交流部统一办理因公出国(境)证件移交手续。

7.证件遗失。因公出国(境)证件遗失,当事人应尽快提交登报遗失声明(限湖北日报)和检讨报告(本人签名),由国际交流部向发证机关报告后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省外侨办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予受理当事人其它出国(境)申请。

8.证件注销。过期或失效的因公出国(境)证件由省外侨办登记注销处理后,由国际交流部统一销毁或交还持照人留存。

9.建立因公出国(境)证件信息管理系统。国际交流部对因公出国(境)证件进行备案管理,准确记录新增或失效的证件信息。

10.定期抽查。出访人员及全校各单位应主动配合国际交流部做好因公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工作,国际交流部将定期进行检查清理。对逾期不交回因公出国(境)证件的教职工,对其进行评判教育并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

11.对拒不上缴因公护照的教职工,财务部将不予报销其相关费用,国际交流部并以书面形式上报至省外侨办备案或者视情节严重停办其之后因公出国(境)申请。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国际部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