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三创”教育,根据《武汉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武大本字〔2021〕13号)和《武汉大学推荐优秀2025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及活动加分指导意见》(武大本函〔2023〕179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免试”是指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细则所称“推荐”是指按规定对学院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
第三条 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原则,保证推免生工作公平、公正。
第四条 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录取。
第五条 推免生工作由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全面领导。
第二章 推 荐
第六条 推免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科研潜质和专业发展能力。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考试作弊或其他学术不端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成绩优秀,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无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记录。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分及以上,或者雅思成绩6.5分及以上,或者TOEFL成绩90分及以上。
(七)因转专业或身体原因等导致转年级、休复学的学生可以参加推免,因学习成绩不佳导致转年级、休复学等情况的学生,不得参加推免。有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等活动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八)综合素质测评合格。根据《武汉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推免综合素质评分表》(见附件1),对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等进行考察和评分,总分不合格者(低于60分)或者单项不合格(低于该计分项满分的60%)的学生不予推荐。
(九)预计能正常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
第七条 推荐工作程序
(一)学院在院网公布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和推免生工作小组名单。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我院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院组织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核定综合评价得分。
(四)根据学校分配给我院的推免生名额和学生的综合评价得分排名,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后在学院网站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据实反映,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受理后公布处理结果。受理后的结果如对之前公示内容变动的部分将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五)推免生初选名单经学院审核盖章后,报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推免生综合评价
(一)综合评价得分计算
综合评价得分 = 总成绩平均绩点×90% + 学术活动绩点(加分项)×10%。学院教学与科研管理办公室对总成绩平均绩点和学术活动绩点(加分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总成绩平均绩点:除体育和军事理论以外,专业培养方案中的所有必修课成绩平均绩点,最高成绩平均绩点为4.0。缓考课程按正常成绩计算绩点,及格重修课程按第一次成绩计算绩点。
学术活动绩点(加分项):根据学院评审后的加分项进行计算,最高学术活动绩点为4.0。
(二)经艺术教育中心认定的有艺术特长的学生(既包含以高水平艺术团身份招录的学生,也包含在艺术方面有特长的普通学生),按总成绩平均绩点占90%、艺术专业活动等占10%的原则计算综合评价得分;经体育部认定的体育特长的学生(既包含以高水平运动队身份招录的学生,也包含在体育方面有特长的普通学生)按总成绩平均绩点占80%、体育专业活动等占20%的原则计算综合评价得分。
(三)每个学生只可在学术活动加分、体育专业活动加分和艺术专业活动加分三种加分途径选择一种进行加分,其他活动不予加分。
第九条 加分项审核认定
(一)学院成立推免加分项专家审核小组(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对学生的论文、学科竞赛和专利等加分项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组织相关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并公示答辩结果。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纳入推免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二)加分项计算时间为入校后至申请推免当年6月30日止。申请加分项内容,需与医学相关。如果同一项成果活动获得不同级别奖励,按最高分计,不重复计算。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
(三)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十条 加分项分值计算
(一)发表论文加分:
1.仅限学生本科阶段以武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学生本人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及以上(限CSCD、CSSCI、SCI和SSCI)、高水平学术会议上发表的与医学相关的科研论文(不含综述和摘要,不含预警期刊和学术声誉不稳定期刊的论文)。限三篇代表作,发表论文得分可累加。预警期刊和学术声誉不稳定期刊详见附件2。
2.中文论文须见正式期刊,英文论文须提供武汉大学图书馆论文检索报告;未见刊的SCI和SSCI论文须提供online、带DOI号论文清样和武汉大学图书馆期刊检索报告。SCI论文分区按中科院期刊分区标准。
3.共同第一作者的情况,按共同第一作者人数进行均分。
等级 | 最高分数/每篇(绩点) |
SCI一区、SCI二区、SSCI一区 | 100(0.4) |
SCI三区、SSCI二区 | 60(0.24) |
SCI四区、其他SSCI、CSCD、CSSCI | 50(0.20) |
(二)参加学科竞赛加分
1.学校认可的学科竞赛分Ⅰ类和Ⅱ类赛事。
Ⅰ类: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Ⅱ类:2022年及以前学校立项的赛事和2023年及以后学校认定的赛事。
2.仅限学生作为主力成员(排名前五)参加的与学业相关的学科竞赛获奖(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或学校纸质文件),限三项代表奖项。第一位次单位必须是武汉大学。
3.不同竞赛项目可累加计分;同一竞赛项目获不同级别奖励的(如同时获得校级、省级奖励),只按最高级别奖励得分计算一次。
4.获Ⅰ类赛事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五的成员,学术活动得分按满分计算。其他获奖等级的项目,排名第一的成员先提20%分值,然后所有成员(含排名第一的成员)再平均分配剩余分值。
5.竞赛计分标准
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Ⅰ类)计分标准
级别 | 奖项 | 得分(绩点) |
国家级 | 金奖 | 100(0.4) |
银奖 | 80(0.32) |
铜奖 | 70(0.28) |
省级 | 金奖 | 70(0.28) |
银奖 | 60(0.24) |
铜奖 | 50(0.20) |
校级 | 一等奖 | 40(0.16) |
二等奖 | 30(0.12) |
三等奖 | 20(0.08) |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Ⅰ类)计分标准
级别 | 奖项 | 得分(绩点) |
国家级 | 特等奖 | 100(0.4) |
一等奖 | 100(0.4) |
二等奖 | 90(0.36) |
三等奖 | 80(0.32) |
省级 | 特等奖 | 80(0.32) |
一等奖 | 70(0.28) |
二等奖 | 60(0.24) |
三等奖 | 50(0.20) |
校级 | 特等奖 | 50(0.20) |
一等奖 | 40(0.16) |
二等奖 | 30(0.12) |
三等奖 | 20(0.08) |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和
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类(Ⅰ类)计分标准
级别 | 奖项 | 得分(绩点) |
国家级 | 金奖 | 100(0.4) |
一等奖 | 100(0.4) |
二等奖 | 70(0.28) |
三等奖 | 60(0.24) |
省级 | 一等奖 | 60(0.24) |
二等奖 | 50(0.20) |
三等奖 | 40(0.16) |
校级 | 一等奖 | 40(0.16) |
二等奖 | 30(0.12) |
三等奖 | 20(0.08) |
2022年及以前学校立项的赛事和2023年及以后学校认定的赛事,每个单项最高分为60分,累计加分不超过80分。“武汉大学2023年本科生学科竞赛认定信息表”详见附件3。
2022年及以前学校立项的赛事和2023年及以后学校认定的赛事
Ⅱ类竞赛计分标准
类别 | 获奖级别 | 奖项 | 最高分(绩点) |
学校立项的Ⅱ类赛事和2023年及以后学校认定的赛事 | 国家级 | 一等奖 | 60(0.24) |
二等奖 | 50(0.20) |
三等奖 | 40(0.16) |
省级 | 一等奖 | 40(0.16) |
二等奖 | 30(0.12) |
三等奖 | 20(0.08) |
校级 | 一等奖 | 20(0.08) |
二等奖 | 15(0.06) |
三等奖 | 10(0.04) |
(三)获得专利加分
1.仅限学生本科阶段以武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学生本人为第一完成人,通过武汉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完成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国际)专利证书。
2.每人最多可申请三项专利加分。认定的发明专利按照满分100分计算;认定的其他专利(如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第一项最高分20分,第二项最高15分,第三项最高10分。
等级 | 发明专利(绩点) |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绩点) |
最高分数/每项 | 100(0.4) | 20(0.08) |
(四)参加国家级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加分
1.学生代表武汉大学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学生基础研究项目的,其学术活动加分按满分计算。
2.参加武汉大学立项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且结题验收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可加分(须提供结题证书原件),排名第一的成员先提20%分值,然后所有成员(含排名第一的成员)再平均分配剩余分值。参加多个项目可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验收结果 | 最高分(绩点) |
优秀 | 10(0.04) |
良好 | 6(0.024) |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和纪检组织负责对推免生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如果学生对推免工作有意见、建议或申诉、举报,应先向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反映。如果学生不认可学院的处理意见,可向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为该项工作申诉受理机构。
第十三条 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院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院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十四条 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推免资格或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并由湖北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推免招生政策规定的,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申请人经测评获得推免资格后,不得以就业、出国等任何原因放弃推免资格,学院将不再为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和出国相关证明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在试行过程中,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有权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武汉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202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