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党支部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2-03-18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有效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在学校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高校基层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师生、宣传师生、凝聚师生、服务师生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师生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师生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完成教学科研管理任务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有利于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开展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有利于密切联系服务师生、有利于促进业务工作的原则设置。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及时成立党支部;党员数量较多的党支部,可以划分党小组。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设立党支部要经分党委批准,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设立党支部应当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照学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照年级班级或者学科专业设置。可以依托重大项目组、科研平台或者学生社区等灵活设置师生党支部,注重在本专科低年级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管理、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照部门设置。

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一般应单独设立,党员人数较少或居住地比较分散,不具备单独建立党支部条件的,可与在职教职工党员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六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分党委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对于出国(境)或参加校外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学术交流等活动,时间连续6个月以上的党员,具备条件的应灵活设置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分党委指定。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隶属单位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必要时可设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统战委员、青年委员等。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师生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注重选拔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的党员学术带头人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要兼任所在系(所、中心、教研室)行政负责人。注重从优秀辅导员、骨干教师、优秀学生党员中选拔学生党支部书记。管理、后勤等部门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注重从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中层领导干部。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支部委员应由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务实担当、廉洁公正、具有较强奉献精神和组织能力的正式党员担任。

第十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任期一般为3年。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支部委员会要报分党委批准,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分党委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党委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党支部一般提前4个月向所在分党委书面报送换届请示。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在完成教学科研管理任务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职员等级)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三)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思想建设的首要任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教育引导党员不忘初心,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四)加强对党员的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基本组织生活制度,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组织开展好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引导党员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潜心教书育人,做好管理服务。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努力探索支部建设、支部活动的新途径、新方法。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可根据实际,灵活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引导离退休党员牢记党员身份、充分发挥余热,积极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言献策。

(五)充分发挥党支部的组织优势、组织力量,做好组织师生、宣传师生、凝聚师生、服务师生工作,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学风校风建设。经常听取党员和师生的意见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师生的正当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党员,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早选、早育,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青年干部、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中发展党员工作。

(七)建立健全党内关怀激励帮扶机制和联系服务师生长效机制,积极开展党员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活动,经常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注重选树党员先进典型,发挥榜样激励和示范带动作用。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八)加强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积极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教育党员和师生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做好对不合格党员的教育转化和组织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促进学生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等知识,教育引导党员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认真执行“三会一课”等基本组织生活制度,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结合专业学习、科研活动、创新创业等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保障学生党员民主权利。

(四)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的带动作用。积极开展学生党建创新活动,积极参与活力创新工程”“旗帜领航工程,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努力探索支部建设、支部活动的新途径、新方法。

(五)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把重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对发展对象的教育、考察上,把入党动机端正、理想信念坚定、学业成绩优秀、创新实践能力强、在学生中威信高、模范带头作用突出的优秀学生吸收到党内来,不断壮大学生党员队伍。

(六)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并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诉求,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支部委员会成员职责

第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安排支部工作,主持召开支部大会和支部委员会。及时将党支部工作的重要问题,提交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参与讨论决定系(所、中心、教研室)的重要事项。

(二)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及支部大会、支委会的决议、决定,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抓好党支部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提高支部的组织力、战斗力。

(四)紧密结合支部党员实际,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经常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的思想状况,带领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全体党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与支委会和同级行政(业务)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六)抓好支委会自身建设,组织支委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十四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党员应按月足额交纳党费,党支部要认真登记并于月底前交分党委。严格按照上级党组织规定,合理使用支部活动经费,定期公示党费交纳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支部委员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支部的组织、宣传、纪检以及统战、青年等方面的工作,一般要明确一名支委负责支部活动的记录工作。

(一)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 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按计划组织支部或检查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按党章和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的规定,协助党支部书记积极做好党支部的换届工作。

2. 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状况,负责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拟定发展工作计划,严格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程序,办理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和转正手续。

3. 根据支部实际情况,提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意见及安排,具体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4. 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做好党内统计。

5. 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协助做好党员的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工作,搜集、整理优秀党员的模范事迹,组织评选优秀党员。

(二)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学校有关政策、规定。

2. 协助做好支部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支部党员的思想状况;负责安排和落实党内学习计划,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 负责党员的教育工作,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拟定党员教育计划,与同级行政(业务)相关负责人共同拟定对群众进行教育的计划,经支委会讨论通过后主持实施。

4. 协助做好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校风校纪、学风班风教育,了解和掌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方面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并加以宣传,提出表彰建议。

5. 协调同级群团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三)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 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分党委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2. 检查监督党员执行党章党规,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3.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4. 向分党委及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支部的党风、党纪情况。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落实。

第十七条 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八条 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立德树人、教学科研以及管理服务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一)党员大会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二)支委会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三)党小组会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四)党课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分党委书记、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第十九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主题党日制度。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教职工党支部一般安排在周四下午,学生和离退休党支部自行固定时间。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第二十一条 谈心谈话制度。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评议结果报分党委。

第二十三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独立负责地做好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如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党支部要定期向分党委汇报工作,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党员应按月足额交纳党费,党支部要认真登记并于月底前交分党委。严格按照上级党组织规定,合理使用支部活动经费,定期公布党费交纳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教育培训制度。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

第二十六条 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师生监督,加强互相监督。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分党委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印发的《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党支部工作细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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