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8     浏览量: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武汉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

一二年月十日


武汉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遴选机制,实现博导“评聘分离,动态上岗”,博导资格与招生岗位分离,强化导师岗位意识与责任意识,调动导师指导学生、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科学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博导身份是指经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各学部评定,校学位办公室行文公布后,导师所具备的身份属性;博导岗位是指各培养单位依照导师的招生资格条件,经学院审核后,具有博导身份的导师列入招生简章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 博导岗位实行聘任上岗制,按照“总量控制、按需设岗、择优上岗、严格考核、进退有序”的管理原则进行。


第二章 岗位额定与分配

第四条 学校本着科学规范、优化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培养单位近3年来的科研成果、培养质量、科研经费、学科建设、师资条件、生源状况、招生情况,建立数量比例关系模型,确定各培养单位的博导岗位数。

第五条 学校每年设定的博导岗位数控制在800-900个。博导岗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学院的综合因素,适时调整,加强宏观管理与调控。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在确定上岗导师以及岗位招生数时应向以下5个方面倾斜:

(一)科研成果突出以及在国内学科领域中有重要影响力的博导。如:人文社科类专业博导在文科科研奖励刊源(详见《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任务考核与业绩奖励办法》)发表论文,获得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励;理工、医学类专业博导获得国家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被EISCIMEDLINE收录论文较多。

(二)博士生培养质量突出的导师。如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省级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博士生科研能力强,获得过“教育部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武汉大学研究生学术创新奖”、“武汉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进入“跨学科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试验区”,就业质量较好、社会认可度较高。

(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博导。如: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项目及课题,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项目及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及课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及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点),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国务院各部委重大、重点项目,国防科技项目;重要的国际科技项目;其它部、省级重大项目等。

(四)学科优势突出、师资力量雄厚的专业。博导所在学科为国家重点学科,拥有一支层次分明、结构合理、集群优势明显的导师队伍,在国内外学术界有重要的影响力。

(五)生源质量较好的学科专业及博导。博导和学科专业生源数量充足,重视生源质量的拓展,学科专业报考生源来自“985”高校的考生占60%以上,录取考生来自“985”高校的考生占50%以上。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博导岗位数,根据上述5个方面,综合考虑近3年的情况,制定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确定博导上岗招生的具体条件以及博导岗位招生指标数。不得出现博导岗位多于招生指标的状况。


第三章 上岗条件

第八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能履行导师职责,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培养博士生,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有稳定的科研方向、较高的学术水平、突出的科研成果和工作业绩,在学界有一定的学术声望。

第九条 能够提供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科研津贴,具体规定见《武汉大学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武大研字[2007]18号)。

第十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招生时须有充足的到账科研经费,用以培养博士研究生。具体要求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博导须符合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的年度科研考核标准方可上岗。各培养单位还应根据本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博导上岗的科研论文及学术专著等具体科研成果的条件与标准。论文的署名单位应为武汉大学,博导应为第一作者,或者博士生为第一作者、博导为第二作者。学术专著的署名,博导应为主编、副主编或者个人独著。

第十二条 自退休前3年起,博导不再招收博士生。由于特殊原因,需推迟退休的博导可不受此限制。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博导,暂停上岗招生:

(一)学术行为不端,或师德师风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二)近三年内出现重大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事故。

(三)近三年在博士研究生招生、培养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四)近三年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存在不合格。

第十四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各学科实际情况,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制定所辖学科博导上岗招生的具体要求,可适当提高条件与标准。


第四章 岗位招生专业

第十五条 招生专业应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设置的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

第十六条 上岗博导招生专业须与遴选导师文件公布的专业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增加或者变更专业。如需增加新的招生专业,必须根据有关条件和程序重新进行导师遴选。

第十七条 跨学科、专业招生的博导,年度招生专业不超过2个;相同学科、专业跨培养单位招生的博导,每一年度最多只能选择2个培养单位进行招生。

第十八条 新遴选的博士生导师当年不得作为第一导师上岗招生,隔年符合导师上岗条件后方可招生,且首次最多只能招收1名博士研究生。

第十九条 人文、社科、医学类专业上岗博导年度招生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理工类专业上岗博导招生人数一般不超过4个。

第二十条 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三类校外兼职博导可列入我校博士招生专业目录并独立招生,其他校外兼职博导可与校内博导联合招收博士生。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博导上岗资格及岗位计划招生人数采取年审制度,审核工作在每年的5月份进行,下一年度计划招收博士生的博导都必须参加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申请者根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的要求向培养单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在审核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后,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相关学科申请者的申请进行审议表决,并拟定上岗博导的计划招生数。

(三)上报备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议表决结果列入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纪要,报研究生院学位处备案,将上岗博导的计划招生数报研究生招生就业工作处。

(四)上岗招生。通过审核的博导上岗,列入次年的博士招生专业目录,招收博士研究生。未通过审核的导师,将暂停上岗招生。

第二十二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相关投诉,为其做好各类解释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博导岗位管理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从2013上岗博导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