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大学
“研究生学术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武汉大学“研究生学术创新奖”评选办法》已经学校2021年第十四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
2021年12月8日
武汉大学“研究生学术创新奖”
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开展原创性研究,培养科学精神,启发创新思维,产出原创性、高水平、代表性科研成果,积极投身“双一流”建设,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学术创新与社会贡献,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参评对象及成果说明
(一)评选对象为在籍和毕业2年内的研究生。对于科研成果特别优秀的毕业研究生,其毕业时间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品学兼优,创新能力突出,无违法行为。
(三)避免“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参评成果多样化,增强评价体系的科学性,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科研奖项、授权发明专利、咨询报告、学术专著等。鼓励对国际关注的科学和技术难题进行探索,强调成果的原创性、突破性与标志性,而不以成果累计数量作为唯一衡量标准。参评成果要求“武汉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报者为参评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四)参评成果发表时间以评选前一学年度为限。
(五)本学术创新奖成果不得在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各类专项奖学金的申报中重复使用。
二、全校奖励等级与名额
奖励等级 |
奖励额度 |
奖励人数 |
特等奖 (研究生学术创新校长奖) |
8万元 |
不限 |
一等奖 |
5万元 |
0-80(按学部分配名额) |
二等奖 |
1.5万元 |
0-400(按学院分配名额) |
三、申报条件
(一)特等奖旨在奖励在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和技术难题等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产生标志性成果,为科学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并为学校赢得声誉的拔尖研究生,申报者代表性科研成果具体体现形式可为:
1.获得国家级重大科技奖项,个人排名前五(以获奖证书为准),奖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2.作为主要成员撰写的著作被列为国家“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或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等重要奖项(个人排名前三,撰写字数不少于10万字)。
3.在学科领域最有影响力的期刊上发表论文。
4.作为主要成员撰写并提交的咨询报告报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被党和国家领导人予以重要批示并产生重大影响。
5.其他类型代表性科研成果,能代表所在学部最高水平,并得到学部评审会推荐。
(二)一等奖奖项旨在奖励在学术创新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创造明显社会效益的优秀研究生,申报者参评学术成果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学术论文。在学科领域高水平期刊上发表论文。
2.发明专利。研究生本人为主要发明人,已获授权且有转让协议或获得推广应用,产生较大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3.其他类型科研成果。能代表所在学部突出水平,包括国家级与重要省部级学术奖项、国家级建筑或设计类奖项、省部级重要科研奖项;国内外举办的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学生论文奖、国家级重要报纸理论版文章、学校认定的重要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报送国家部委、省委办公厅,获省部级主要领导明确批示并产生较大影响的咨询报告等。
(三)二等奖旨在奖励在学术创新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并对推动学科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出色研究生,申报者参评学术成果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学术论文。在学科领域较高水平期刊上发表论文。
2.发明专利。研究生本人为主要发明人,已获授权且有应用证明,产生一定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3.其他类型科研成果。能代表所在学部较高水平,包括主要省部级学术奖项、主要省部级建筑或设计类奖项;国内外举办的主要国际学术会议学生论文奖、省部级重要报纸理论版文章、学校认定的主要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报送国家部委、省委办公厅,获省部级领导明确批示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咨询报告等。
四、评选程序
(一)评审组织。学校成立研究生学术创新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的开展。校评选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和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专家学者组成,研究生院负责评选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宣传动员。培养单位围绕学术创新奖评选的相关要求进行广泛师生动员,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生做好申报准备。
(三)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填写《武汉大学研究生学术创新奖申请表》(需提供科研成果支撑材料、证书复印件、论文收录检索报告等),经研究生导师审核后,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到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处。
(四)培养单位审核推荐。各培养单位组建研究生学术创新奖评选小组,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应包含教师和研究生代表),严格审核材料真实性并通过答辩的方式确定特等奖和一等奖推荐名单以及二等奖获奖名单。其中,二等奖由培养单位组织评审,研究生院复核审查。名单经排序后连同所有申报成果在本单位范围内通过相应渠道公示三天,并进行意见反馈,公示无异议后将所有材料提交研究生院。其中,特等奖依据申报条件慎重推荐,一等奖按照不超过学部分配名额40%的原则择优推荐,二等奖原则上在满足基本条件且不超过分配名额的前提下严格评审推荐,宁缺毋滥。
(五)学部专家评审。研究生院负责候选人材料复审,分学部组织专家进行差额评审,并向校评选委员会提交一等奖和特等奖推荐人选及二等奖的授奖名单。培养单位推荐特等奖落选者,可参加本环节一等奖推荐评审。
(六)学校评审。校评选委员会全面听取评选过程的汇报,并对一等奖及特等奖推荐人选进行讨论(特等奖候选人需进行答辩),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学部推荐特等奖落选者,可参加本环节一等奖推荐评审。
(七)结果公示。获奖名单公示三天后,学校做出表彰决定,并发放证书及奖金。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本评选办法原则与要求,在广泛征求本单位师生意见基础上,结合学科特色,制定本单位评选细则,报研究生院复核与备案后,在本单位网站发布实施。鼓励在学部范围内共同研究制定评选细则。
(二)分配指标将根据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规模、三年内人均科研产出率、前一年参评人数、获奖人数及评奖的组织情况每年进行动态调整。如果培养单位在组织过程中由于把关不严出现明显疏漏,将相应核减下一年二等奖名额。
(三)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如存在造假、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以及参评成果重复使用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出,立即撤销奖励,责令退回奖金,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特等奖获得者同时颁发研究生学术创新校长奖。特等奖获得者指导教师,可在次年相应增加博士招收指标(不占培养单位原有招生计划)。
(五)设立研究生原创研究群体奖,对当年获奖成果突出研究生的所在培养单位进行集体奖励。全校设立0-2项。评选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项规定,奖励额度10万元,并可在次年给予获奖单位博士招收指标倾斜。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研究生学术创新奖”评选办法(修订)》(武大研字〔2016〕33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