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2-03-16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技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调动我校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学校科学研究的水平,实现科技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科技项目管理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大学科技项目主要分为以下类别:

 一、按研究性质分为:
 1
.基础研究(含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2
.应用研究项目
 3
.开发研究项目
 
二、按项目来源分为:
1
.纵向科技计划项目:

即国家、行业和地方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

2 .横向科技合作项目:

即企业或其它研究单位委托研究的科技项目。

3 .国防科技项目
4
.国际合作项目
5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

6 .其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承担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资助的自然科学科技项目(简称纵向科技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技管理体制。学校是科技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行使法人职权;分管科技的副校长对学校科技管理负领导责任,统筹协调学校科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科技、财务、资产、审计及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明确各自在科技项目管理、服务与监督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的协同管理与服务监督机制。具体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科技项目(或课题)的培育、遴选、申报、立项、实施、结题和验收全过程管理。审核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书、项目合作协议、计划调整方案、年度进展报告及结题验收总结等材料,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保障科技项目的正常实施。

协同、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做好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调整、经费使用、财务核算、科研资产、审计监督等相关管理工作。

(二)财务部:负责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的指导、预算调整的审核、经费报销和会计核算管理;确保科研经费及时拨付、合规使用,准确核算,专款专用。

(三)资产管理部门: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对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实验材料、图书资料与设备的采购、使用和处置进行管理。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固定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

(四)审计、纪检与监察部门:审计处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结题验收的审签、审计工作,监督科研经费的依法合规使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管理部门、院系和项目负责人执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法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各学院和学校直属的系、所、中心、重点实验室、附属医院(以下统称“院系”)是学校科研活动的基层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协调保障院系资源的整合与高效利用,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负责审核项目申请书、研究报告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与完整性;在院系范围内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科技项目(或课题)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科技项目的申报、实施及结题验收等全过程具体负责,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完成研究任务,按时提交研究报告;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直接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熟悉、掌握并自觉遵守国家关于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和上级科技、财务及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及各院系应积极组织专家面向国家需求和科学前沿,结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争取纳入项目指南和相关科技计划予以支持。

 第九条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根据各计划资助渠道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他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各院系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和项目申请指南,各院系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和要求传达到科技人员,并积极动员、组织科技人员申报项目。对于大型科技计划项目,跨院系、跨单位申报的项目及其它相关重要项目的申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可会同相关院系共同组织或直接组织科技人员向有关渠道申请。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应学习掌握并自觉遵守各计划资助渠道的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认真研究项目申请指南和相关要求,按照规定的格式与内容,通过科技信息系统实事求是地填写各类项目申请书,并打印成册(有特别要求的,还应提交补充说明和相关附件),按照项目申请通知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院系审查后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项目申请人对项目申请书中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应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瞄准学科发展的前沿问题开展研究;应立足于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技术储备,要有利于促进交叉学科与新兴学科的形成与发展。

第十二条 应用、开发研究项目,应突出技术创新、集成创新,紧紧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中的重要、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研究,要为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技术与人才支撑。

第十三条 各院系负责本单位申请项目的形式审查,同时应对申请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于大型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学院可根据需要,组织校内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书进行咨询、论证、修改,以确保项目申请书的质量。校内评审会也可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委托院系组织。

校内评审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相关学科技术专家以及管理专家组成。对项目申请书的科学意义、技术可行性、指南相符性、经济社会价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申请书的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 有涉及与校外其它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提供联合申请协议并请合(协)作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应对合(协)作单位的业务资质、科研条件和利益关系进行审核。

我校教师(科技人员)参与其他单位主持的项目申请,须经所在院系同意并签定联合申请协议,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核、备案。

“联合申请项目协议’应就各方的研究任务分工、验收(考核)内容与指标、研究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及纠纷处理等做出明确约定,并符合我国技术合同与知识产权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人应严格区分和界定校内科研活动与利益关联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与本人或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或参与的公司共同承担合(协)作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严禁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严禁利用科技项目和国有资产为个人及亲属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全校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的申请,须经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核同意,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代表学校统一对外。对于未经学校同意或不通过学校申报,利用工作时间或学校提供的工作条件,私自承接研究任务并谋取私利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在年终考核时,将不认可其工作量,同时视情节轻重取消项目申请资格13年。

第十七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正式填报项目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经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核后上报。全校教师、科技人员申请的各级各类科技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即纳入学校科技计划统一管理,执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工作,按计划进度执行项目研究任务;按项目预算书及时、合规使用科研经费;安排专人建立完整、科学的项目档案(含项目研究工作的原始记录),项目档案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我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并满足科研诚信的要求。同时,应按规定按时通过科技信息系统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和各类统计报表,经所在单位和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大型科技项目的负责人应按项目管理办法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的指导下,组织召开项目启动会,成立项目专家组和项目管理办公室,建立和完善项目内部管理与协调机制。项目执行期内,每年应组织召开至少一次项目研究及管理工作年度总结(咨询)会;如有规定(或必要),还应组织召开项目中期检查评估会,就项目后期研究内容与目标的调整提出建议,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各院系负责本单位科技项目的过程管理,督查项目进展及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审核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各类报告、报表及项目进展、结题等材料;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人员和条件保障。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指导、督促项目组按任务书、合同书的要求执行研究计划,履行合同义务,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科技项目进行抽查或检查;审核(批)项目组上报的各类报告、报表和进展、结题材料;负责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人体组织材料、知情同意等事宜,均需通过伦理委员会审核;涉及实验动物,须提供实验动物许可证;涉及转基因安全事宜,须提供转基因安全委员会的许可证明;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需上报湖北省和国家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发生变动的,院系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上报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或中止、撤销项目的意见,经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鼓励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对于涉及降低研究目标、改变研究内容、延长研究期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陈述理由,经院系及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核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可以建议更换或撤消项目,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我校承担的所有项目必须按期结题。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结题时间提前6个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批准后,方可延期结题。延期结题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我校作为合(协)作单位申请获批的项目,项目组及其所在院系应按“联合申请协议”及“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完成约定的研究任务,履行合同义务,支持、配合项目主持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根据各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要求组织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各院系和项目组应积极准备结题、验收材料,主动配合结题、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的一般项目结题以上报书面总结报告的方式为主;应用、开发研究项目,重点、重大项目结题以会议验收方式为主

第二十九条 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研究计划到期后一个月以内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包括财务验收和科研任务验收),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1、编制完成项目经费的财务决算;接受学校或第三方财务审计,形成财务审计报告。

2、结合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确定的任务与指标,总结形成项目工作报告

3、根据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示范应用效果、知识产权、社会影响等,总结形成项目技术报告

4、项目验收需要的其他材料,包括第三方测试报告、应用效果证明材料等

第三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主持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聘请专家组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结题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课题组应对项目档案进行整理、分类、立卷、归档,确保科技档案的完整性与系统性;按科技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通过科技信息系统填报项目研究成果、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同时,应认真分析、研究验收专家的评审意见与建议,就后续研究与成果转化工作提出设想与具体方案。

第三十二条 对于通过结题验收、专家评价优秀的项目,有绩效预算的可发放项目绩效,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会同相关院系提出继续支持意见。对于专家评价意见较差、未能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扣除项目绩效,学校将酌情予以处理;对于违背科研诚信、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武汉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处理,引起法律纠纷的,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对于项目组在研究过程中取得的研究成果,按《武汉大学事业绩效奖励办法》和《武汉大学高水平成果奖励办法》给与奖励。


第六章 成果与知识产权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承担的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含专著、论文、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研究产生的学术论文,发表时应按其资助来源加以标注。

第三十五条 创新的技术、方法、产品应及时申请专利保护,软件、集成电路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应及时注册登记。

第三十六条 项目研究产生的标志性成果、应用转化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应及时申请各类科技奖励。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等各种原因离开学校的,应根据相关项目与经费管理规定,在离校前办理项目依托单位变更手续,及时将剩余经费转拨到新的依托单位。若确有困难不宜变更依托单位的,需在离职前向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财务部备案在校内的项目联系人,项目及经费管理继续由武汉大学负责,按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学校科技、财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科技经费转出武汉大学。

第三十八条 学校科技项目的申请、立项、经费使用、研究成果等信息,学校相关部门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国防科技项目的管理按《武汉大学国防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民口涉密项目的管理参照国防科技项目按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按照《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如与各项目主管部门执行的管理办法有抵触,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2001626日实施的《 武汉大学科技项目(自然科学部分)管理办法》(武大科理字〔200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