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牢固树立国家安全和科研安全意识,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的传播,坚决抵御和防范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确保项目不涉及敏感问题,不涉及国家安全信息或以人类遗传资源为目的的研究。在项目执行中,提交的研究成果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提供、引用未公开发表或不宜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调查材料,内部资料等。在项目开展的各类研讨会、以及其他各种学术活动中,不发表任何涉密资料和不当言论,并严厉制止外方的任何反华行为。
第三条 我校承担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资助的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由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外方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高校、企业等项目资助方背景进行审查,我校参照执行,同时在项目申报期签署“武汉大学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知情同意书”。
第四条 我校承担的国际科技合作纵向其他项目及横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报“武汉大学接受境外资助科研项目审批表”及“武汉大学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知情同意书”依次报学校二级单位领导亲笔签字审批、国际交流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层层把关,严守政治关。